指不适用的法规。
明:严明;法度:规矩,制度。大力严明制度、法规。
法:法律。阿:偏袒;讨好。指法律不偏袒有权势富贵的人。意思是秉公执法;不畏权贵。
法:法律;徇:偏私;情:人情,私情。法律不徇私情。指执法公正,不讲私人感情。
旧时指宽大处理罪犯。
指国家如炉火无情。
假:借;济:补益;助。假借公家的名义来谋取个人利益。
在犯罪的当地执行死刑。
旧指做官要遵守法律法规。
克己:克制自己的私欲;奉公:以公事为重。指严格要求自己;一心为公。
科、条:法律条文。原指完美的法律条文。后指不能更改、必须遵守的信条。
尽:极;善:好。内容和形式都完美无缺;没有缺点。形容事物完美到没有一点儿缺点。
屡:多次;鲜:新奇。多次见到就不觉得新奇了。也作“数(shuò;屡次)见不鲜。”
见“口含天宪”。
牵:拉;附会:把无联系的事物生硬地拉扯到一起。把不相干的事物硬拉在一起;说成彼此相干。
奉行公事,遵守法令。
俱:都、一起。泥土和沙石跟着水一起流了下来。比喻好坏不同的人或事物混杂在一起;一同显现出来。
偷钩的要处死,篡夺政权的人反倒成为诸侯。旧时用以讽刺法律的虚伪和不合理。
指捏造罪名,陷害无辜的人。
弄、舞:耍弄,玩弄;法:法律;文:法令条文。指玩弄文字,曲解法律条文,以达到徇私舞弊的目的。
绳:准绳;引申为制裁;之:代词代犯法的人;以:用;拿;法:法律;法令。用法律作准绳;给予制裁。
市:买。指玩忽法律而随意宽恕罪犯以求得好处。
意思是天道公平,作恶就要受惩罚,它看起来似乎很不周密,但最终不会放过一个坏人。比喻作恶的人逃脱不了国法的惩处。
指逃亡的人。也称冒险犯法;不顾性命的人。亡:无;命:名;亡命:逃匿则削除名籍;故以逃亡为亡命;即逃亡;流亡;徒:一类人(含贬义)。
做种种坏事。为:做;歹:指坏事。
违犯法令,破坏纲纪。
违犯法律条文。
牵强而苛细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。
见“深文傅会”。
歪曲地援引法律条文,不露痕迹地陷人于罪。
歪曲或苛刻地援引法律条文,陷人以罪。
为了个人利益或照顾私人关系而弄虚作假;做不合法规的事。徇:依从;舞弊:用欺骗的方法做违反法规的事。
言:话;这里指法令或命令;法:法律;随:跟随。话一说出口。法律就跟在后面。指法令一经公布就严格执行;如有违犯就依法处理。
刑罚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,从而达到不用开的目的。
法:法纪;天:天理。旧指不顾国法和天理;任意干坏事。现多形容违法乱纪;不受管束。
①谓犯法者没有受到法律制裁。亦泛指做坏事或与坏事有牵连的人不受追查。②谓置身事外,毫不关心。
能吞舟的大鱼。常以喻人事之大者。
见“舞文弄法”。
亦作“舞文弄墨”。①玩弄法律条文,曲解其意。②玩弄文辞;耍笔杆子。
对奇异的事情拍着桌子惊叹。明末凌蒙初有拟话本《初刻拍案惊奇》、《二刻拍案惊奇》。
本是汉代公文用语,后来道士或巫师亦用于符咒的末尾。如同法律命令,
伏法:由于违法而受处死刑;诛:杀死。犯法被杀。
指毫无顾忌或不考虑后果地肆意行动。非为;干坏事。
化:开化;民:民众。文明地区以外的民众,即没有开化的民众。旧时统治阶级的偏见,指中国教化达不到、法律管不着的少数民族。
指法律过于宽容。
法律或禁令简单明了,人民就容易理解和遵守。
欺骗公众,无视法律。
络绎:前后相连;连续不断。不绝:也是不断之意。形容行人、车马、船只等来往频繁;连续不断。也作“络绎不断”。
不把法律放在眼里。形容胡作非为,无法无天
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。形容胡作非为,无法无天
不把法制放在眼里。形容违法乱纪,胡作非为。三尺,指法律。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,故称。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,故称。
舞、弄:耍弄,玩弄;文:法令条文;法:法律。歪曲法律条文,舞弊徇私。
指各种不良的作风和风气。邪:不正派;不正当。
不受拘束。指犯法的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 ;仍然自由自在。
迁就私情而违反法纪。
谓法律统一,前后一致,不能随意变通。
谓按法律不可宽恕。
见“法出一门”。
奉:奉行;遵守;公:公务。奉行公事;遵守国家规定的法令制度;不违法徇私。形容行为端庄、规矩。
原指上古没有文字,用结绳记事的方法治理天下。后也指社会清平,不用法律治国的空想。